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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民行检察 于 2019-9-20 21:28 编辑
9月20日,潜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叶某运非法采矿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公诉机关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养殖场、修路为名,在潜山市黄柏镇袁桂村大湾组“丛毛山”山场内采挖花岗岩风化石(俗称“麻骨石”)出售牟利,被告人张某发、张某有出面协调山场青苗补偿、购买山场,被告人张某林联系挖掘机采挖和销售运输车辆,被告人叶某运向被告人张某林出借5万元做启动资金,并在采挖现场记录运输车次。被告人张某林等四人非法采矿销售总额为30.5089万元,张某林获利5.6余万元,张某发获利5.5余万元,张某有获利6.1余万元,叶某运获利1.6余万元。
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发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本人建房为名,在袁桂村“面岗”山场采挖“麻骨石”出售牟利,被告人叶某运提供相应帮助,此次销售额为4.77万元,张某发获利1.39余万元,叶某运获利1.54万元。
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花岗岩风化石,情节严重,叶某运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为他人提供记录车次、收款等帮助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被告在“丛毛山”山场内采挖麻骨石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潜山市检察院委托的环境学专家评估,张某发等四人非法采矿导致现场植被损毁,表层土壤被剥离,植被净化空气、水土保持、涵养水源、边坡稳定功能丧失,景观连续性和整体性下降,原有国家二级公益林和用材林变成原生裸地,并且堰塞河道,应承担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25.8725万元,并承担相关事务性费用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潜山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关心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受潜山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人大安排了安庆市、潜山市部分人大代表参加该案的观摩旁听。潜山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出四名检察人员出庭参加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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