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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民行检察 于 2019-8-1 10:00 编辑
近日,潜山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等四人非法采矿一案向潜山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等四人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25.8725万元,并承担相关事务性费用1万元。此案系该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明,被告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养殖场、修路为名,于2018年6月26日至10月间在潜山市黄柏镇袁桂村大湾组“丛毛山”山场内采挖花岗岩风化石(俗称“麻骨石”)出售牟利,销售总额为305089元,涉嫌非法采矿罪。四被告因非法采矿造成4403平方米的林地完全被毁损,其中国家二级公益林2428平方米,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进一步查清张某某等四人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潜山检察院聘请环境学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等专门性和技术性问题进行解答和评估。经专家评估,张某某等四人非法采矿导致现场植被损毁,表层土壤被剥离,植被净化空气、水土保持、涵养水源、边坡稳定功能丧失,景观连续性和整体性下降,原有国家二级公益林和用材林变成原生裸地,并且堰塞河道,应承担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25.8725万元,并承担相关事务性费用10000元。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该案依法起诉,表明潜山市检察院严惩环境资源犯罪、对生态修复请求提供刚性司法保护、担当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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