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近日对《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进行了修订。与原办法相比,奖励额度大幅提高,由过去最高3000元升至10万元含税奖励。
修订后的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具体违法行为如超标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
举报人可采用“12369”热线、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处理后,根据处理结果,按行政处罚金额5%给予一次性含税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10万元。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工作。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奖励额度大幅提高,由过去“300元至3000元”提高到“1000元至10万元”。奖励依据由原办法根据对举报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多少给予奖励,修订为根据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数量给予奖励,可操作性更强。
举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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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