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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后坐在副驾没开车,也被追究刑责!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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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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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起,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江苏有一名男子坐在副驾驶且没有开车,却也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责。这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顾

  日前,江苏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酒后驾驶,撞上护栏

  被告人蒋某(司机)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同车人)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2017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了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该案也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新闻链接:危险驾驶罪共犯

  哪些情况属于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交警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发表于 2018-1-12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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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最好,尤其春节期间,无酒不成欢,安全问题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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