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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严查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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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3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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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严查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
                    充当黑社会人员李明启“保护伞”
                    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侵害多家民营企业生存发展
                    涉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信





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好!
  我是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公司)负责人,现实名举报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与黑恶势力首要分子李明启内外勾结,存在涉嫌利用职权,侵害多家民营企业经济利益,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

   诸多材料显示,在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的庇护和勾结之下,以李明启(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十堰市郧县人)为首的高利贷放贷团伙,通过暴力强行索要高利贷、非法侵占、虚假诉讼、超额违规保全等一列违法行为查封、侵占公司资产优质资产,至今已导致十堰、武汉、鄂州等地的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泽善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汉江源酒业有限公司、十堰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武当天尊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至少8家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多位企业负责人被逼无奈非正常死亡,已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一大“社会毒瘤”。

  然而,李明启实施的合同诈骗、虚假诉讼、违规超额保全、“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逼债等诸多违法行为,由于朱志康充当“保护伞”,为李明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庇护而屡次逃避打击,法理难容。

朱志康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手握公权力却滥用职权,与李明启等人一道通过违规放高利贷牟取巨额利益,并在丹江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投资项目中违规持有股份,其相关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和八项规定等党纪国法的要求,涉嫌知法犯法、严重违法违纪,希望领导予以高度关注,对其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社会经济稳定,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和企业正常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法制环境。

现将相关材料汇报如下:
  一、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充当李明启打官司的幕后“操作人”,滥用职权,致使一个无业人员,违规保全查封多家企业优质资产价值达31.9亿元。


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李明启作为社会无业人员,没有任何经济实体和收入来源,却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经济往来诉讼案件中,通过超额违规保全的方式累计查封扣押企业优质资产数额高达31.9亿元。

多起诉讼案件中,李明启通过十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志康的帮忙授意,采取如出一辙的超额违规保全方式,通过名下没有开展任何经营业务,更没有任何固定资产的注册资金为1亿元的担保公司提供一纸书面担保函,查封公司优质标的资产,查封扣押资产数额高达31.9亿元,让企业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的艰难境地。

   例如,2012年,李明启诉十堰泽善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全商铺面积38000平米,价值4亿元,保全担保: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诉讼标的:1亿元;
  2013年,李明启诉十堰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商铺面积2846平米,价值6000万元,保全担保: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诉讼标的:2000万元;
  2014年,李明启诉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土地面积188亩,价值6.3亿元,保全担保: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诉讼标的:8210万元。
  2016年,李明启诉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土地面积428亩,价值21亿元,保全担保: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诉讼标的:1.5亿元;
   按照银监会、财政部、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这家公司只能提供净资产10%的担保权限,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实际能承担的只能是一千万元担保,明显与查封的20余亿元资产不对等。
  上述多家企业均对十堰市中院违规超额保全行为提出异议,但违规违纪行为至今未得到任何纠正查处,这与朱志康的庇护密不可分。

   二、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充当李明启打官司的“跑腿人”,滥用职权,违规插手,亲自参与为黑恶势力人员李明启违规办理案件。


       2014年12月16日,李明启诉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在十堰中院一审。
       在此过程中,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亲自带领原告李明启,为保全鑫港置业土地,分别找十堰市多家担保公司让其为李明启案件进行担保保全,首先找了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让其为李明启起诉鑫港置业保全土地之事进行担保,后更是带着李明启、李明国、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邱剑民、副院长王汉立等人,在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的个人会所亲自宴请,要求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李明启打官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并承诺付某的担保公司进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担保名单,条件是为李明启起诉鑫港置业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后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一份。
      最终,在朱志康亲自“跑腿”下,在李明启8210万元的诉讼案件中,仅以一纸书面《担保函》,查封扣押了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评估价值6.3亿元的188亩土地。
  据查,湖北沃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期间没有开展任何经营业务,工商年检报表显示纳税申报为零,更没有任何固定资产。
   鑫港置业公司两块土地共计188亩被超额违规保全两年多的时间,企业濒临破产,多方投诉无门的情况下,2016年1月26日陈某通过朱志康的堂哥十堰市大连路32号泊园会所宴请朱志康及其家人,请求帮忙解决超额保全的资产。
   因李明启案件属于虚假诉讼,并恶意保全鑫港土地,造成公司无法正常运转,陈某请求朱检能公平公正帮忙处理李明启的案件,朱志康说十堰市中院分管鑫港置业案件的主审法官朱洪涛与常务副院长邱剑民是其多年的好兄弟、好朋友,对鑫港置业公司的情况了如指掌,并宣称与鑫港置业的原股东张德东(已于2014年12月24日死亡)关系非常之好,更是去项目地看过多次,认为是个好项目,还通过关系在十堰慈善总会多次帮助张德东在慈善总会挪用专项资金借款近仟万元。朱志康毫不忌讳地说:要想解决这个官司最好的出路就是跟李明启合作,合作条件朱志康可以做主,并让我想好了再跟他联系。这完全是李明启幕后老板的语气口吻。

   三、十堰市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充当李明启打官司的“保护人”,指使法官枉法裁判,故意办理制造特大虚假诉讼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4年12月2日,李明启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偿还8210万元“借款”。事实上,鄂州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确认,多笔“借款”实际上是在账户中“空转”形成虚假凭证,并于2016年3月14日对李明启涉嫌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此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湖北省首例虚假诉讼案件。
   此外,在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案例中,还有一笔高达5000万元的单笔借款,李明启称,是其以银行承兑、绿松石、玉器饰品、K酒等实物的方式出借折算金额,但李明启无法说明等财物来源去向,李明启自述提供的银行承兑、绿松石、玉器饰品、K酒等财物转换为借款5000万元借贷事实明显是捏造的。
   尽管如此,这起问题重重的虚假诉讼案件在证据不明晰、疑点重重的情况下,因为有十堰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朱志康的保护过问,判决结果却是李明启一审胜诉。


   四、十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志康不顾法规法纪,充当法律顾问,为李明启取保候审“不遗余力”四处打招呼说情。


   2016年8月30日,在鄂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相关证据后,李明启因虚假诉讼被立案调查,在十堰市公安局的全力配合下,鄂州市葛店公安分局对其采取刑拘措施并带回葛店公安进行调查。
   然而,就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9月1日朱志康亲自带着李明启的马仔陈进前往鄂州找到鄂州检察院某领导打招呼,9月2日下午李明启就被办理取保送回十堰。朱志康的上述行为已涉嫌干扰公安机关办案,在李明启被抓后仅仅三天,朱志康就通过关系运作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速度之快令人惊叹。
   十堰市检察院副院长朱志康还充当李明启法律顾问,亲自指导李明启四处举报。李明启在鄂州葛店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后,在朱志康的指导下到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四处写举报信到处上访告状。为达到侵吞鑫港置业资产的目的,李明启无中生有四处诬陷收购鑫港置业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状告葛店公安局不应该以虚假诉讼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7月中旬,李明某因向企业要债严重侵害企业负责人的人身安全,被十堰市朝阳路派出所刑拘,朱志康更是不顾形象亲自与其夫人到朝阳路派出所做工作“要求放人”,很快李明某被放出来。
   朱志康作为堂堂检察院副院长枉顾国法,公然干涉公安机关办案,并想以非法手段强加罪名以达到李明启非法侵吞鑫港置业土地的目的,“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五、十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志康涉嫌多种经济犯罪:将资金通过李明启等人在外放高利贷牟取暴利;违反《公务员法》大手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在多家民营企业违规持股。


  十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志康在位多年四处敛财,在北京路、浙江路等有多处商铺,房产;由其亲友为其代言,同时还将自己及女儿名下的房产变象贷款出来,将大量资金入股多家担保公司,以李明启等人的名义在外放高利贷,月利息高达1毛5、3毛,导致多家企业因此高息被李明启等人逼迫破产,或以超低价处置、变卖多家企业资产。
   不仅如此,十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志康还在多家企业持有股份,并通过职权让相关公司成为当地重点关照对象。例如,朱志康投资800万元在丹江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由其公司法人吕成华代持其股份,在朱志康的授意下,公司经营一路绿灯并成为丹江口市重点关照对象。丹江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在丹江、郧县种植橄榄树经营橄榄油,朱志康是公司主要股东一事在丹江口市已是公开的秘密,人尽皆知。
    同时,十堰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丁家营镇、浪河镇取得3000亩土地进行养老地产开发,其股东结构显示天麟房地产持股34%、十堰市检察院原检察长白章龙持股33%、十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志康持股33%,并与当地镇政府、当地村委会签定协议。

  根据《公务员法》以及相关党纪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且不得在非上市公司(企业)兼职。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国家公务员除受到相关处罚之外,还需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理。

  显然,十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志康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国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巨大,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致使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经济环境遭受恶劣破坏。

  综上所述,十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志康为李明启黑恶势力保驾护航,严重侵害多家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经济利益,并利用国家、人民赋予的公权牟取非法利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甚至毫无顾忌,更加肆无忌惮,疯狂出手,顶风作案,已经丧失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节操,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规定,违法违纪事实清楚确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恳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依法调查查处。


新华社湖北分社《湖北多家企业遭遇“连环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调查材料                 

  举报人: 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9日
@湖北省纪检委 @新京报 @澎湃新闻 @南方都市报 @华西都市报 @上游新闻 @界面新闻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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