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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汤某在领取货款161030元后,向公司隐瞒已收款的事实,直至案发。公司认为汤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依据法定程序通知被告人汤某到庭,向其送达刑事自诉状。在送达过程中,通过与汤某的交谈了解到其领取公司货款161030元是事实,但其陈述公司拖欠其应得提成是导致自己这一行为的直接原因。作为公司的销售员,在接受公司委托帮助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催收货款后,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与其结清提成款,并以各种原因搪塞,故其在将161030元的货款催收回来后,没有告诉公司而是自己留了下来。同时其向承办法官表示了想与公司将账结清的想法。承办法官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在于解决公司追回货款和汤某结清提成款的两个意愿,在承办法官与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几次沟通后,公司表示愿意与汤某结账。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运用“六尺巷”调解工作法,“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巧用了张英的谦让邻里的书信说服他们, 最终汤某将161030元的货款存入了法院账户。随后,公司派人与汤某就合同提成款进行结算并达成了提成结算协议。自诉人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刑事自诉,法院裁定准许。这起刑事自诉案件的顺利结案,不仅挽回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为汤某解决了提成款的清算问题,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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