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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授予老师合理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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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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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教育学生反遭学生打
  张彩琴现为庐江县实验中学副校长,对学生管理不仅自己有困惑,学校老师甚至有更极端的经历,“有一位学生,父母离异,平时在家就是母亲管不住的孩子,动辄叫嚣离家出走;在学校,有一次老师对其教育不成,只好带进办公室并请家长前来,结果当着家长的面,这位学生反说老师在诬陷、伸手打老师。”张彩琴描述说,“这位老师一个劲跟我说,我真的没打学生啊,是学生打我。”
  省人大代表完颜旭辉来自合肥第五中学,“老师稍微说重些,学生就忍受不了,甚至走极端;很多家长一开始都对老师信誓旦旦说:孩子该打就要打,但真的教育惩罚了、让孩子受委屈了,家长就会不依不饶、甚至动用各种社会关系来施压,最后老师和学校只有忍气吞声。”他说,这也导致老师越来越有一种心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学生行为睁只眼闭只眼。
  建议:惩戒和体罚界限应该厘清
  “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看老师自己。”完颜旭辉说,有些老师在学生中树立了威望和魅力,遇到问题解决起来比较顺利;有经验的老师则会旁敲侧击。
  张彩琴则建议,授予老师合理的惩戒权。“规定是‘不得变相体罚’,但合理惩戒和变相体罚的界定在哪儿?能否对其规范和明确?”她举例说,“比如干扰课堂,站起来多久算合理惩戒、超过多久则是体罚?再比如写作业不认真,重新抄写几遍合理?”她说,有了界定后,实际操作起来则更明确,老师们的手脚也不会因此被束缚。
  专家:法律界定:综合主客观因素
  在教育上没法界定,但对学生的惩戒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可在法律上加以界定的。天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政协委员周世虹说,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出现纠纷时,可综合主客观情况来判定。有的时候,教师主观上有很明确的侵权行为。如果主观上不能判定,则可综合环境、所处时间地点和体罚方式、情节来进行判定。
  周世虹建议,教育部门尤其是义务教育主管单位对“合理惩戒和变相体罚”作出一些行业上的指引。




发表于 2016-2-17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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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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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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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方面立法授权老师惩戒学生,似乎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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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社会互相理解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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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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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06: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陷入深深的泥潭,休要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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