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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工商局随意性执法被指为开高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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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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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同一批次 电缆线,工商部门两次送检到同一家检验机构,其结果为不合格,而当事人委托的两家更高级别的检验机构均给出合格的结论。当事人称工商局工作人员不仅涉嫌滥用职权违反程序执法,还公然伪造虚假的 法律 文书,如此怪异的背后,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其暗箱操作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执法,而是为了高额的罚款!


工地电缆遭查扣
杨孝彬是阜阳市安泰商贸 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据其介绍, 公司 通过竞标向某建筑工地供应一批电力电缆,该批次产品采购于天津一家电缆企业,并附有企业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阜阳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突然来到建筑工地,强行将7种规格电缆截取21根样品送检。”杨孝彬回忆称,2015年3月27日,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7组样品指标进行检验,结果为两组不合格,阜阳市工商局据此将电缆予以查扣。
杨孝彬随即将检验结果告知了厂方。厂方代表坚称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委托杨孝彬向阜阳市工商局提出复检申请。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没有通知复检申请人的情况下,违反程序再次将样品送到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结果还是不合格。
阜阳市工商局认为阜阳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的 违法 行为,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阜工商经处字(2015)105号”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价值60余万元的不合格电缆,并处以一倍罚款600357元。
蹊跷的检验报告
“这批电缆到底合格不合格,我当时也有怀疑,就以公司的名义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和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样品进行检验,结果出乎我的意料,两家的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杨孝彬认为,公司委托的检测机构比工商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级别高,其结果也更可信,但阜阳市工商局却并不认可。
北京 多名法律人士分析后认为,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安徽省工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细则》的规定,工商机关另行委托的复检机构资质不得低于原承检机构。
律师 表示,既然规定资质不得低于原检机构,至少是等于或大于原检验机构,申请人本来就对原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不服,如果复检仍由原检机构负责检验,不仅失去复检的意义,也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因此无法体现出公平公正。律师称,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复检检测范围限于复检申请人有异议的项目,而阜阳这家检验所却对7组规格的样品全部再次予以检验,复检费用高达3000元。
针对抽检电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检测结果,律师建议,被处罚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法院 另行委托检验机构重新进行检测,如果产品合格,相信法律会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
程序违法疑点多多
鉴于两种检验结果,杨孝彬怀疑工商部门与检验机构恶意串通、暗箱操作,于是便委托律师向阜阳市工商局提出听证,但律师前往该局申请查阅卷宗时却遭到拒绝,无奈,只好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8月份,律师终于从行政复议机关拿到该案的全部卷宗。通过阅卷,律师发现工商部门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漏洞百出,疑点多多。
据律师介绍,该批电缆已经售出,并交付建设工地,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阜阳市工商局在本案中显然超越职权,属于典型的越俎代庖行为。
律师称,根据抽样取证记录,2015年3月24日15时55分,抽样人谌晓虎、彭志伟二人对规格为YJV5×6的电缆截取3根长度为1.5米的样品;但另一份抽样取证记录的 时间 也是2015年3月24日15时55分,抽样人还是谌晓虎、彭志伟,二人又对规格为ZN-YJV3×25+2×16的电缆截取3根长度为1.5米的样品。“这种铜芯的粗电缆截断3根再加上封样至少需要10分钟,而谌晓虎、彭志伟二人却能在同一分钟分别截断两种规格共6根电缆样品,这样神通广大的取证能力真是大开眼界,恐怕连工商局长也不会相信的!”显然,律师对这种明目张胆的造假手段表示无法理解。
“还有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明显漏洞,阜阳市工商局现场笔录记载,2015年3月24日15时10分至2015年3月24日17时20分,检查人员为彭志伟、张亮亮,抽样取证人员为彭志伟、谌晓虎,送检人员为彭志伟、谌晓虎,送达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17时05分,这样问题就来了:17时20分之前的时间彭志伟一直在检查现场,那他怎么能在同一时段的17时05分与谌晓虎一块去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送达委托鉴定书呢?”该律师表示,如此前后矛盾的时差,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三头六臂分身有术,还是恶意伪造文书?但不管属于哪种可能,都能看出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极不严谨的态度和随意性。
不仅如此,律师在阅卷时还发现一个更为惊人的秘密: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竟然同时使用两枚公章,因为该局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的两份法律文书的落款印章明显不符!经过比较辨认,“阜工商经强字(2015)032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阜工商解强字(2015)0326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字体粗细不一致,印章中间的五角星图案也明显大小不一。
律师表示,一个政府机关同时使用两枚相同法定名称的公章,其中一枚必有问题,如果查实其中的一枚印章属于伪造,不仅相关法律文书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实名 举报 工商局长渎职
阜阳市工商局在开出60余万元高额罚单的同时,认定阜阳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能够提供厂家的合格证与检验报告,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亦无违法所得,因此尚不够移送追诉刑事 责任 的条件。
对于这个结果,杨孝彬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双方的检验结果不一致,我要求委托省级或者国家级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如果产品不合格,我心甘情愿认罚,我还可以找厂家索赔。但这样不明不白,不光对我的名声造成损害,还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意,所以坚决不服,哪怕聘请北京最好的律师,我也要讨回公道!”
而阜阳市工商局则认为,案件调查人现场检查和抽样取证时,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因此,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如果连最基本的委托鉴定都不合法,我们怎能确信阜阳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中载明的电缆就是抽查的电缆呢?公平公正又如何得到保证呢?”律师对此表示担忧并提出质疑,“不过,所有的疑点及漏洞,我们会在行政诉讼时一一呈现在法庭上,到时候我们还会向法庭申请新闻媒体和人大代表现场旁听,我们坚信总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据了解,鉴于阜阳市工商局严重违反程序取证,以及个别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该局局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杨孝彬已于近日向监察机关进行实名举报和控告。
涉事单位回应称帖文不实
2015年11月20日,此事被披露后,随即有记者致电阜阳市工商局核实相关问题,而该局却称“经调查,该帖文存在一定出入”。阜阳市工商局向记者表示,查获的电缆线经鉴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严格执法,秉公处理。
针对该局的回应,我们仍有诸多疑问:帖文真的不实吗?执法真的严格吗?处理真的秉公吗?面对漏洞百出的非法证据,阜阳市工商局领导不认真查找原因,不积极处理暴露出的问题,却无端指责帖文不实,是想掩盖事实,还是想混淆视听?
双方检测结果截然不同,哪个是真,哪个是假?工商局执法人员同一时段身处两地的执法记录,哪个是真,哪个是假?行政机关同时使用两枚法定名称相同的公章,哪个是真,哪个是假?作为阜阳市工商局局长的张亚奇,应当站出来回应各种质疑,因为公众需要一个真相。有关事件进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文图/焦永锋 姚征亿)来源: 中国 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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