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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判决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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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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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判决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近期,潜山县人民法院对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某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10月底已生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我县以此罪名判决的第一起案例。

被告人董某某系潜山县某服装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管理人。该公司于2014年11月停产,共欠发39名员工工资17余万元。2014年11月18日起,该公司员工到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协调未果,县人社局于11月28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董某某未能履行决定并失去联系,县人社局于12月10日以董某某涉嫌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移送县公安机关。董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县人社局和县公安局的协调董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并以更换手机号码、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并已支付大部分工人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发表于 2015-11-7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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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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