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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济南被判刑 其父开博喊冤案不能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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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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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凌晨,在济南某高校上大学的四川籍学生郑浩(化名)与同校女生殷某偶遇并到学校附近宾馆开房,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报警,随后郑浩被刑拘、逮捕、一审判刑3年。2015年9月,郑浩之父四川某市区第二届人大代表郑庆权认为其子蒙冤并开博客替郑浩喊冤。(据中国网、今日头条报道)

    如果郑浩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利用患重病、熟睡、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与女生殷某发生性关系按照法律一点都不冤,可是看到人大代表郑庆权的博客后,博客内容叙述没有强奸“半小点”的客观证据,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为儿喊冤不能被忽视。

    虽然郑浩的一审判决书因未生效而未被录入中国裁判文书网,但是一审法院认定郑浩违背妇女殷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强奸罪。可是根据郑庆权博客上公开的内容以及他给郑浩的辩护意见却别有洞天。

    殷某起初报案到底是报自己被强奸还是报的抢劫作为局外人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郑庆权信誓旦旦的博客文章来看,殷某最初报的是自己的平板电脑被抢,那么“ 强奸”到底何而来?其次,一审公诉机关指控郑浩趁被害人殷某“酒后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殷某某发生性关系,而一审法院转向认定为趁被害人“酒后睡着”之机,强行与殷某某发生性关系,说明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那么,“睡着”与司法解释的“熟睡”是否是同样的意思呢?,从郑庆权的博客及辩护意见看,殷某在2~3分钟内不可能达到“熟睡”状态。没有达到“熟睡”状态,那么一审法院认定的“强奸”罪名又能否成立呢?

    有许多时候被害人是可以被有关部门当做办一个人的引子,这起案件中是否存在此类问题我们不作评论,但显而易见的是据文章描述,案发后殷某及其家人也曾到相关部门找论,一起前后13分钟的案件,为何被害人及家属要去替犯罪嫌疑人找论?又是什么原因被害人最后又闭了口?

    《肖申克的救赎》是一部经典的冤狱小说,讲述一位因被冤枉杀妻而被判终身监禁者如何突破逆境,奋力求生的故事。与现实中多数蒙冤者一样,任凭他呐喊与抗辩均无济于事,若不是因为其他机缘,他只能把牢底坐穿。郑浩案中,即便郑浩真的犯了罪,那么当初如果办案严谨怎会闹出人大代表为儿喊冤?

    另外,根据郑庆权对媒体的表述,他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作为郑浩的辩护人出庭了二审开庭审理,后发现一审过程存在许多有违常理的问题,甚至可以用“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知法犯法”来形容。到底存在哪些具体的违法、犯法我们不得而知,但作为人大代表和辩护人相信郑庆权不会胡乱评论。

    众所周知,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全社会的追求。对于一个还未踏入社会的刚刚成年者郑浩来说,一旦最终被判有罪意味着郑浩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一方面其父不断为其喊冤,这是否造就了一个冰火两重天的尴尬景象?

    由此,不得不让人想到“呼格案”。为了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为了实现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司法检验的奋斗目标;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建议:对人大代表郑庆权为儿喊冤案不能轻易放过,哪怕公众有任何一点疑点,司法机关都应该用事实和证据给以回应。(作者为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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