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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不满分手费比"小四"少 放火烧情夫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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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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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境本由心 于 2015-9-29 09:47 编辑

一场朋友聚会,龚先生和吴小姐相识,并很快同居。之后,龚先生告诉吴小姐自己已为人夫,但此时的吴小姐表示不介意,龚先生答应每个月给她2万元用于花销。就这样两人保持长达4年的婚外恋人关系。
龚先生妻子得知此事后,龚先生便提出和吴小姐分手,双方协议龚先生给吴小姐40万元分手费,在吴小姐拿到分手费后得知龚先生原来还有“小四”,且对方的分手费竟高达100万元。吴小姐一气之下买了汽油,拿了打火机,来到龚先生的家。龚先生刚打开房门,一瓶汽油迎面泼来,熊熊烈火蔓延全身,吴小姐泼溅到自己身上的汽油也随之燃烧,二人一起滚下楼梯。
法院认为,吴小姐放火引发火灾,致一人重伤,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了解,松江区人民法院自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共审结6起放火案件,其中3起源于感情纠葛。因为放火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属重罪,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起刑点就是10年有期徒刑,吴小姐因为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减轻处罚。
摘自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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