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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方案安排,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陆安徽人大网(http://www.ahrd.gov.cn)、中安在线(http://www.anhuinews.com)提出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wj4355@aliyun.com。 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安徽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第八十七条【人防设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纳入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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