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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应取消“土政策”,简权于民 一、 民事立案,要求提供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唯一只有县法院这样做,周边法院无此要求,连安庆中院都没有这样做,这是明显的公权干涉私权。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要求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县法院凭什么立此规定?除非有窥视私权之欲?《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强烈要求县法院取消立案时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的土政策。 二、 退费批准权应当由分管院长掌管,当事人因撤诉,调解后退费,先由庭长签字,集中到院长批字,而院长又很忙,会多,当事人很不容易找到,要求将退费批准权分给分管院长,这样方便人民群众。 三、 执行款进入财政专户,于法无据,增加了当事人讼累。法院执行,其执行款是当事人的钱,不是法院收入,不应当入财政专户,入财政专户,当事人领款麻烦,批准关口多,不利于案件完结,法院应在银行设立独立帐户,由法院直接转帐给当事人,没有必要经过财政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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