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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花炮企业状告省政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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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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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钱江晚报记者获悉,去年12月26日,安徽省24家花炮企业抱团状告安徽省政府一案(本报2104年12月27日A14版曾有报道),在开庭近四个月后,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行为违法,并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当地多家花炮企业被强令停产甚至强拆
  法院判决政府行为违法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2013年12月27日,由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等7部门署名的《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的意见》(下称《退出意见》)突然下发,这让此前为达标不惜贷款、举债数千万的企业主们,一夜破产。此后,多数花炮企业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甚至被强拆。
  为此,去年12月27日,安徽省24家花炮企业联合状告省政府,合肥中院依法开庭审理。
  直至昨天,合肥中院做出判决认为,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除了一项以外,其余都是《退出意见》作出后形成的证据,因而不能作为《退出意见》通知合法的证据使用,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退出意见》的合法性。因此被告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但同时,判决认为,鉴于《退出意见》决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有利于国家、社会,如撤销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条例,所以做出判决认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行为违法,并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此外,合肥中院也驳回了原告2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其它诉讼请求。
  开庭前还在强拆合法合规的花炮企业
  企业主:表面上胜诉,企业却已经被拆掉了
“开庭前,就强拆了一部分合法合规的花炮企业。庭审完判决下来前,又强拆了剩下的企业,所以这份判决……”虽然算是胜诉,但作为花炮企业的企业主们,心中也是百味杂陈,“表面胜诉,实质上企业利益并没有得到维护。”
  一家花炮企业的企业主表示,法院判决省政府决定违法,并判决省政府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但原告要如何申请执行?此外,地方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根据省政府决定进行强拆等行为,这些行为该如何评判?相关损失该如何承担?
  而作为此案中花炮企业的代理律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涂四益在看到这份判决书后认为,合肥中院判决安徽省政府的决定缺乏主要证据,但又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判决省政府的决定(整体退出)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撤销,“我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并且法院判决省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说法内容空泛,缺乏可执行性。”
  接下来将如何应对这份判决,涂四益表示:“月底将和企业主们再开会商议下一步将如何继续维权。”

  (来源:钱江晚报  原标题:安徽花炮企业状告省政府胜诉)


发表于 2015-4-24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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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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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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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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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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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9 17: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柱晴雪1 发表于 2015-4-24 08:29
行政诉讼法。

不知道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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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9 17: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扫落叶 发表于 2015-4-2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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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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