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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双规,你今生绝不想体会第二次(强烈建议转给贪官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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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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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你今生绝不想体会第二次(强烈建议转给贪官看看)
据人民网

导语:
作者是一位在纪委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本文发表于人民网,对贪官有着很强的震慑作用。



|沈宇

双规的地点,有的可能是包下整个宾馆,有的像我们这里是有自己专门的双规地点的。独门独院,铁网高墙,规模和设施算是小一号的看守所。房间全软包,任何坚硬或尖锐的地方像墙壁啊、桌椅啊、电灯开关啊、门窗啊全部是包住的。除了地板不包,基本上是要求所有东西用泡沫海绵都包住的,原因你懂的。个人物品手机、钱包、钥匙、皮带、眼镜、鞋带全部都要收上来。

房间内24小时摄像头监控,全程录音录像。停电也是有备用电源的。楼道和整个院子都有摄像头。

从房间到出整个院子,需要经过四重门,平时就是只能在房间里呆着。

亲属想探视,呵呵,连院门都不可能让他们进的。

一般是由两名陪护人员在房间内监视,两名人员在监控室监视。陪护人员也是有严格要求的,除了讯问的时候可以说话,其他时候是不能和办案对象交流的,监视的时候不允许玩手机,看杂志什么的,只能监视。办案对象要上厕所,必须有一名陪护人员先进厕所,然后办案对象再进去,另一人把住厕所门。如果办案对象有身体问题,我们还会从医院抽调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来待命。

吃饭都是我们吃什么,办案对象也吃什么。用泡沫饭盒端到他房间,只能给他那种一次性的塑料小勺,不能给筷子。之前就听说过,有人用筷子扎进鼻子,猛然一捅,人就自杀了,所以是绝对不可能给他筷子的,任何可能用于自杀的东西都不会让他接触到。至于睡觉,只要不是在讯问,办案对象想什么时候睡就什么时候睡。

关于刑讯逼供,根本不可能!

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双规结束的时候是要把所有录像录音一起上交上级的。其次,根本也用不着刑讯逼供,在那样一个环境下,反正我还没见过能抗住什么都不招的。

在里面的感受,可以说是相当的压抑。因为就像关禁闭一样,什么都不能干,只能呆着,没人跟你说话,也不会有报纸杂志给你看,活动范围就那么一个小屋。想出去放风,呵呵,你还是洗洗睡吧。精神压力用巨大来形容已经不够了。

一般我们要是双规一个人,肯定是手上握有一定数量的确凿证据才会采取的。所以被双规的办案对象基本上十有八九是有事儿的,刚进来时可能还稍显淡定,不过用不了一天,普遍心理都会出现急躁、猜疑、激动等情绪,会猜测我们已经掌握了多少情况,猜测其他涉案人会不会供出自己,思考自己的将来会不会是在监狱里度过,思考自己的家庭会不会因此而家道中落等等。就在这样的巨大心理压力下熬,熬到你什么都不管,只想能尽快出去。

我接触过的,普遍也就坚持个三五天,就崩溃了,问什么答什么,非常配合。能扛过一个礼拜的,绝对可以说是硬汉了。

说实话,有时候我看着他们也觉得可怜,因为实在是太熬人了,我负责监视的时候也是想尽快离开这里的心情。领导喊我外出调查取证,真的是像被女神召唤一样,赶忙收拾东西就去。

还是希望大家尽量都别犯事儿,犯了事儿,真的不好过。

关于双规限制人身自由,我只谈谈个人的理解。



“双规”出自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不是司法程序,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党内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双规只能针对党员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法定限制自由和非法限制自由。法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很多,比如上班不许离岗,比如军人必须服从命令。不能说我有宪法规定保证人身自由,所以我就不受任何限制。 事实上,任何合同关系的建立,也伴随着一定程度上的法定自由限制。双规就是这样一种法定的自由限制。如果你不认可,你可以选择不入党。既然宣誓并入党,那么可以认为合同关系成立。按照合同法的精神,党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党员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入党的都知道,入党誓词中有两句是: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这是入党时必须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你宣誓入党,就应当视为主动同意承担将来可能的责任,履行将来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且更重要的是,这是个以自愿为大前提下的行为。自愿履行党员义务,自愿执行党的决定。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再请注意加粗的“要求”二字。为什么是要求呢?因为纪委的双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就像考试禁止作弊那样,作弊取消成绩,但你可以作弊,只是后果自负。因此双规的强制并不是真的强制,办案对象是有权拒绝的。而拒绝的后果想必你也猜到了,当然是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综上,双规的本质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有关人员自愿配合的一种党内措施。

为什么我国会出现双规这种措施呢?因为你要不允许双规,还真就没有有效的调查办法了。

打击一个腐败的党政官员,完全不同于打击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他所能调动的资源、人脉、能量是你不可想象的。你不把他隔绝开来,不要说深入调查,就是想找到相关涉案人员都困难。

想到了香港的廉政公署。此前有传言中纪委高层正在学习廉政公署的办案模式。廉政公署是只需要合理怀疑可无需手令就能逮捕对象的,法律就很明确的赋予了廉政公署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而且行使这项权力要自由的多,极大地保证了案件调查的及时性,防止当事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串供、外逃等。

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看到这种模式会在内地实行。如果我们内地要学习,那么,相关基本法律要重新修订,至少要再次大修刑诉法和监察法等,反腐机构的设置也要大改,权力重新分配后的制衡也非常关键。
发表于 2015-3-15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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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可怕!!: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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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2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治不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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