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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对民事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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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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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13年5月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情形,该案执行标的额2500余万元,法院查封了该公司6398.5万元的财产,远远超过执行标的额。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未依法作出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予以纠正。接到检察建议后,法院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以及执行异议审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人民法院采纳了相关建议,纠正了违法行为,避免了当事人的巨额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4-9-26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某县案外人黄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2012年12月24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钟某申请执行系列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原备案于陈某等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其中一住宅的实际占有人黄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05年与黄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7年交清全部购房款后,将该房交付黄某实际占有使用至今,该房备案登记在陈某名下系被执行人的不规范操作所致,且房产管理部门2012年已将该备案登记注销。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监督意见,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为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进一步厘清了涉案房产的权属,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维护了房屋所有权人黄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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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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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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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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