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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因疏忽未核实实际承租人的真实身份,与案外人以“被告人叶某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导致租金损失,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据了解,周某某常年在外,遂委托其大伯子(丈夫的哥哥)姚某某将其商住两用的六层整楼出租。2011年9月30日,姚某某与署名为“叶某某”的承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因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周某某,故周某某重新与署名为“叶某某”的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两份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时间均相同。在签订合同时,周某某疏忽大意,没有核实承租人的真实身份,导致周某某所出租的房屋一直由案外第三人经营使用,第一年租金250000元亦由实际经营人支付,但后来一直未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是由原告周某某与案外人以“叶某某”的名义签订的,被告叶某某并没有委托案外人签订此合同,且被告叶某某并不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因此被告与原告没有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应向房屋实际承租人主张权利,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X- l2 p8 a [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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