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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山旅游区非法采砂,亡人事故频发,群众安全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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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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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县“10•24”安全生产隐患责任事故
遇难者亲属给新闻媒体的求助信

全国各新闻媒体:
    近几年来,天柱山旅游区河道非法采砂,发生十多起亡人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带来威胁,我爸爸10月24日也是因为事故遇难,我是该起事故遇难者方银初的女儿方珍,我爸爸自10月24日在该起事故中死亡21天来,我家按照“依靠政府、依法办事”的原则思路,谨慎稳妥处理该起事故,先后找过天柱山镇领导和潜山县水利局、安监局及有关县领导,但由于种种原因,事故处理工作举步维艰。无奈之下特向各新闻媒体求助。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基本经过。2009年10月24日晨,我爸方银初(潜山县天柱山镇风景村三岭组农民,长期以捕鱼为生,现年46周岁),按日常捕鱼作业习惯,在潜山县潜水甘坪河段水域,乘坐用汽车内胎套上橡胶盆制作的橡皮筏在河里布放渔网。当日早晨6时左右,当地一渔民向我家邻居报告称我爸不在橡皮筏上,于是家人及同村村民立即组织寻找与打捞,直至当晚10时许在我爸布放渔网水域下游几十米处的深水潭中捞起尸体。
    (二)责任分析。经查阅大量有关法律法规,并咨询多家省、市安监部门同志以及律师分析,均认为我爸用渔网在该水域用网“粘”鱼属合法水上作业,事发水域2家采砂场生产经营造成的安全隐患是发生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起事故应为安全生产隐患责任事故。一是个别采砂场非法跨河筑路建桥且不符合安全和行洪要求。有关采砂场为企业生产需要,未经上级批准,非法跨河建造阻水道路和不合格桥梁,缩窄了该水域的行洪通道(河道宽为117米,建造阻水道路90米、桥梁27米),且该桥梁高度仅1.6米左右,与国家和安庆市有关规定要求相差甚远,事发时桥梁的上梁底距水面之间高度仅为60公分左右,致使水上作业人员无法在桥下正常通行。我爸当时在水上布放渔网时头部距水面的高度至少在70公分以上,因此头部碰到桥的上沿边缘后落水(尸检发现右眼外侧有一伤口),被急流冲到桥下游的漩涡中窒息而亡。当地老百姓都说这座桥是夺命桥。二是个别采砂场非法采砂改变了河道自然结构。潜水是安庆市重点管理的内河,在潜水河道内采砂应由安庆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但向潜山县有关部门了解,事故涉及的2个采砂场均无应有证件,应视为非法生产。非法生产改变了该水域的水系和河道结构(比如使河道变窄、河水倾向一侧、水流湍急等),且未按规定对开采过的水域进行回填,导致该水域存在安全隐患。三是事发水域未设立应有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有关规定,有关采砂场应在安全隐患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然而,事发时该水域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因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四是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监管不力,或不纠正或纠正不力。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县、镇有关部门(人员)和有关采砂场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安全隐患予以及时纠正,但他们对诸多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无动于衷,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任凭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尤其未认真汲取近些年来因非法采砂引发的多起亡人事故深刻教训(当地老百姓人人皆知,其中甘坪河采砂厂去年也发生一起小孩身亡责任事故,调解赔偿30万元),应对该起事故负监管不力的责任。
    二、目前处理情况
根据律师分析计算,该起事故若比照安全生产事故,死者家属应获经济赔偿50余万元;若比照潜山县和天柱山镇近几年发生的多起类似事故,死者家属应获经济赔偿15至20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我叔多方奔走、积极请求,在潜山县委卓书记的关心下,先后组织了2次事故赔偿调解。10月28日组织第一次调解时,2个采砂场老板表态仅给予1.6万元的经济补偿;11月6日县、镇两级有关部门研究磋商后,表示只愿赔偿5万元。对这种漠视生命、讨价还价、拒不认责的现象,我们家属和亲友、村民们都感到非常寒心与痛心;对非法采砂、修建阻水道路和桥梁等行为,有关部门至今未采取制止与整改措施,不少群众质问法理何在?个别基层政府地方保护主义做法谁能纠正?
我们当地老百姓说,这起事故之所以赔偿调解艰难,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有利益关系。虽然采砂属于非法生产,但能带来经济效益,如,每吨砂40元钱中,镇政府抽取5元、砂厂8元、县里27元。
    三、死者亲属诉求
一是恳望尽快对该起事故进行采访调查,借助媒体力量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以告慰我爸亡灵,并给予我们家属应有的经济赔偿。
二是恳望通过媒体暴光,借机督促有关单位整顿非法采砂、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安全隐患整改,拆除非法且不安全的桥梁、阻水道路,保证当地老百姓生命安全,不让悲剧反复重演。
三是恳望媒体对潜山县甘坪河采砂场老板采取类似黑社会性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事故的第二天下午(10月25日),该采砂场老板召集50余名地痞前往采砂场,幸亏及时报警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该老板还扬言无论白道、黑道都不怕,可随时调动全县500名痞子听候召唤;当天,该采砂场老板还令人通过电话对风景村主任本人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我叔已向潜山县领导作了专门汇报,但至今采砂厂仍正常生产。
此致
敬礼
死者女儿:方珍

2009年11月13日

(我的电话:13855192182,我家电话:15222966532)
发表于 2009-11-13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该重视重视。
潜河属潜山人民,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许可情况下开采呢?
不过领导口头许可就另外了。
发表于 2009-11-13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帖子看的人多
能支持回复的少
发表于 2009-11-13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3# 瓶子


我们应当帮弱式群体,支持赔偿,现在官商勾结,弱式群体很难取胜,不行上访
发表于 2009-11-1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4# wsl240


拿石头砸天吧
发表于 2009-11-13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09-11-13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影 于 2009-11-13 22:16 编辑

对于此事,已有所了解。
可能各方面的意见尚在评论中,或是对于逝者的同情,或是对于该事件责任者的评判。
但是,作为政府(县政府或天柱山镇政府)不应作为该起事故的参与方,而应是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同时又是合法企业合法经营行为维护者。如此,责任理应分得清道得明!
捕鱼者是否有责任,应该有一个评定;
采砂的老板是否为持证生产,是否是按规定操作,是否为越界越范围开采?政府应该会有结果的。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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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采沙有事在潜山发生也不是一件两件了,我们有些领导就是看到眼前利益,沙场对县财政贡献多大来衡量,可不知这是吃子孙饭,上次大水引起的潜河(野寨段)冲破拦水堰的事就是因为采沙引起,损失可是几百万元,只不过没有人敢真说话在,还在继续饮鸩止渴。
发表于 2009-11-16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非法采沙危害百姓,愤慨!
发表于 2009-11-16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损公肥私!!!!
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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