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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潜山商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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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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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潜山商业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天津潜山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津安徽潜山籍(含祖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家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一、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津潜山籍创办的企业与天津市企业和天津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为天津、潜山两地经济发展共同服务,多做贡献。二、树立潜山人的良好形象,树立商会的良好形象。为广大潜山人服务,维护在津潜山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办公室、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宣传政策、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做好工作”为主要职责;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帮助会员提升品牌知名度,推动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交流会,协商会,招商引资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企业、当地政府之间横向联系、资源信息共享及开拓市场。表彰为天津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
四、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敬业、守法,提高自身素质;
五、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愿望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积极为津、潜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创办企业、联合经商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和发展;
七、接受津、潜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经营方面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各行业管理;
八、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咨询、帮助、关心、支持。
九、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企业主(或主要股东)现籍或原籍为潜山的企业,经营稳定,信用良好;或有正当职业的个人,信誉良好;
二、坚决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未见不正当商业竞争或违法犯罪记录;
五、能主动、热心为本会贡献力量和智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身份、资质证明;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牌匾和(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应享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无偿服务(含本会编辑的内刊、信息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退会自由权(无论何种情形,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事项;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自身有关情况和资料(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六、其它应尽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知:
一、主动退会应书面提交退会申请;
二、超过规定时间两个月仍未交纳当年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无论何种退会方式,均应主动交回牌匾和(或)会员证,办理退会手续,并承诺退会后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或发表任何言论,否则,本会保留追究相关人士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乃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且不论其在本会内职务高低,一律予以除名,剩余会费一律不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订会费缴纳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任命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撤销或更换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若干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含网络视频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可列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固定为9人)。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衷于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六、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聘)连任,报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制订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本会日常管理负责,有权授权常务副会长临时主持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七、对本会财务有审批权;
八、提名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
一、根据本会的发展情况,可按行业设立若干分会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
二、分会会员应归本会统一登记入册;
三、分会是隶属本会的分支机构;
四、分会应遵守本会制定的章程及有关条文,参加本会统筹整体活动;
五、分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本会章程,以本会名义开展分会活动。
第三十条 秘书处:
一、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受会长领导,协助会长做好本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二、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办事人员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员的捐款不得截留,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使用及资产购置应遵循经济、实用、高效三原则,不得铺张浪费、盲目攀比。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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