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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探视权的执行道路障碍重重,但探视权的执行确有必要,理由如下: 1、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探视权来源于血缘而形成的家庭关系 费孝通先生说过“父母总是担负着最基本的抚育作用。而抚养作用不能由一女或一男单独负担。”“男孩子不能在母亲那里获得他所需要的全部生活方式,女孩子单跟父亲同样得不到完全的教育。”家庭的破碎、父母子女间的亲情伦理关系的撕裂,对处于成长中的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育、社交能力和完整人格的塑造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给离婚后的父母、子女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情感伤害,也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探视权的执行首先有利于平衡父母双方的利益,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使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通过看望、关心并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从而达到了教育子女、交流感情,使精神得到抚慰、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其次,有利于半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使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减轻子女的家庭破裂感,防止青少年由于单亲家庭因素而走上犯罪道路。 2、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探视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中的家父权。 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不仅是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权的法律基础。探视权是父母探视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这不仅是一种亲属法上规定的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所以离婚后,父、母各方仍然承担和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义务和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3、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或地区对探望权的内容大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总之,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是毫无疑义的,但探视权应如何执行以及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制度该如何完善则值得探索。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高发趋势,孩子成为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的中心,孩子的权益没有得到最好的保护,急需社会各界人士一起探讨,父母自由了,是不是可以对孩子的一切都有随心所欲的掌控权,值得去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