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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人行道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充分发挥人行道功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创建整洁、有序的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现就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之规定,县城人行道上严禁小汽车等四轮以上机动车辆停放。 二、凡在城区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划定的停车场(点)、停车位依次整齐有序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区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划定的地点有序整齐停放,车头统一朝向路中。禁止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停放上述车辆。 四、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进行拍照取证,开具《机动车违法停放告知书》,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持告知书到潜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接受处理。地点:梅城镇南岳路278号。 五、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县将于2013年3月20日起对城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停放进行规范管理,请广大市民、车主和司机朋友们自觉服从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共同维护城市形象,把潜山当成自己的家,把潜山建设得更美好。 特此通告 潜山县市容管理局 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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