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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的 通 告 (第18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提高县城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潜山县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法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三、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经县市容、公安交通、国土、规划、交运等部门同意,确定土地权属无争议、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批准设立。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 四、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五、实行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制度。 利用县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县市容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管理。 机关单位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临时免费停放。 六、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停放; (二)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 七、违反停车场所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行政处罚。 八、我县机动车停车场所自2013年1月20日起执行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县物价部门核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型车5小时(含5小时)以内5元/辆·次,5小时以上10元/辆·次;大型车5小时(含5小时)以内10元/辆·次,5小时以上20元/辆·次。 (二)一类地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小型车20分钟至2小时4元/辆·次,超过2小时按2元/辆·小时加收;大型车20分钟至2小时6元/辆·次,超过2小时按2元/辆·小时加收。 (三)二类地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小型车20分钟至2小时3元/辆·次,超过2小时按1元/辆·小时加收;大型车20分钟至2小时4元/辆·次,超过2小时按1元/辆·小时加收。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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