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论坛,潜山网,天柱山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楼主: 余本江

[呼吁] 谁能摘去县医院上空那把利剑(续)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余本江 于 2013-1-4 20:26 编辑
无无所谓 发表于 2013-1-3 15:37
今天难得半日闲,回帖快多了。
先乱编一首歌,调节一下气氛,太凝重了
《十五的月亮》


      为了确保你下半生能正常度过残生,建议你尽快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别在论坛上又唱又笑的出洋相,丑态百出了。真的很严重!因为你已经看听不懂别人的话音,看不懂法院的判决书和司法鉴定书,更不懂广大网友的声音,只顾自己在那里胡言乱语,不知所云。
     你不愿意“和我一道谴责谁谁”说明在你的心中没有是与非、正义与邪恶之分。当然我也并没有指望你能和我一道谴责谁谁。
既然你说“药物过敏这个事情我不懂,怎么能够乱说,乱表态。事情自当有公论,要相信科学”,那你还有什么资格上论坛来乱说,乱表态?法院的判决书和司法鉴定书不是公论和科学依据?
       既然你一定要把“公鸡”的美誉送给我,那你就是毒虫之一的蜈蚣,只敢将头蜷缩在甲壳之内而不敢公开露面的缩头乌龟。
     我干嘛要义愤填膺?除非是丢了棍子受你的气!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余本江 于 2013-1-4 21:37 编辑
暮然回首 发表于 2013-1-3 20:05
支持你,佩服你!可以想象你的维权过程的艰辛与不易!对待那些漠视生命的人就要和他们较真,坚持到底!你 ...
谢谢大家的鼓励和支持!我一定会坚持到底,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不负广大网友的期望!
发表于 2013-1-5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佩服你!可以想象你的维权过程的艰辛与不易!对待那些漠视生命的人就要和他们较真,坚持到底!你维护的不仅是自己的权益,你是在进行公益维权!不要理会那些小丑!随他们去跳、去蹦吧!
 楼主| 发表于 2013-1-6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发布在县卫生局网站上的一篇报道,说得好听,做的呢?

县医院召开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专题会议
发布时间:2011-09-30 00:00:00出处:本站浏览量:1603本日浏览量:3

9月29下午,县医院召开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专题会议”,就“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医师与药师资质管理、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抗菌药物与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提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成绩将作为科主任与医师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和评先选优的重要考核指标。院长和科主任分别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视情形给予警告和限期整改处分,问题严重的撤销科主任行政职务;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视情节给予院内通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分。
会议由黄晓安副院长主持,程捍东副院长在会上做了专题部署,夏翔院长与各临床科主任在会议现场签订了《潜山县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书》,临床科主任和部分二级机构干部参加了会议。
(王先汉 供稿)


   






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1-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医师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9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余本江 于 2013-1-9 17:38 编辑

执业医师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无所谓 发表于 2012-12-25 13:46
近来研究易经,有点收获,给楼主看看像
没有看见,但是可以想象,不对的话,一笑了之。。。。。
1、个子不 ...
我是否该起诉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20111010日晚,我孩子因腹痛到县医院就诊,被医院超剂量(常规用量18倍)、超速度(规定最高速度1.7倍)、超浓度(规定最高浓度1.8倍)静脉注射克林霉素造成对孩子身体严重损害,若不是我及时转到安医附院,孩子几乎失去生命。
事情发生后,我曾多次向县医院、县卫生局、县信访局、县政府、县人大通过上门投诉、政府信箱或投送书面材料等形式反映,要求责任单位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并以此案为例开展安全用药教育,避免类似伤害再度发生。但县医院竟然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拒不认承认是他们造成伤害的事实;尽管县人大和政府多次批转我的材料要求县卫生局调查处理,但卫生局却和县医院一个鼻孔出气,否认伤害事实。无赖,我只好选择了诉讼程序,经过长达近一年的诉讼过程,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是县医院的用药是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判决县医院赔偿各项费用1.2万元及精神抚慰金0.5万元。判决生效后,直至超过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3天才将赔偿款支付到法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按照道理,此时作为专门负责全县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政府部门――县卫生局应该主动依法行政(见附注),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医生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我于12月10日上午在面见卫生局唐局长,向其打听卫生局对此事态度时,唐局长竟然说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就行了,此事就应该结束了。我明确表示不能接受这种意见,反问《执业医师法》在潜山县是否不必执行,唐局长只好承认在这方面的确还是外行,得先了解了解情况再说。此后,我又分别于1216日、17日,18日见到了卫生局周局长、陈局长、张局长和吴书记,分别向各位领导表达了个人诉求并提交了《落实卫生法规,惩治伤人庸医,为全县人民构建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的诉求材料(同时投送材料的部门还有县人大信访办、县政府办公室)。
自今年元月4日开始,我又分别于78910打电话或亲自上门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县医院对此事已经进行了处理。我要求将县医院对此事的处理文件复印,但卫生局人事监察股先是表示可以,后请示领导后表示文件是医院内部文件,只可翻阅,不能复印。我看到文件是县医院[201268号,文字表述中有“当事人多次投诉,我院均准确回复”等,处理意见是(凭印象整理):
1.主治医生朱宇星做深刻检讨;
2.责任医生朱宇星承担赔偿款(包含赔偿款1.7万元,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0.5万元,合计2.2万元)的10%,即2000元,内1科承担5%,即1000元。
3.全院通报批评。
我当即表示,我不接受这种处理结果。因为这种处理没有任何法规依据。如果差一点让一个14岁孩子失去生命的责任事故,责任人竟只用承担2000元的实质性责任,未免这种违规成本也太低了吧?这样怎么可能避免或减少类似伤害再度发生?这也恐怕就是为什么潜山近年来医疗损害案频发的根本所在吧?难道《执业医师法》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真的成了一纸空文吗?
一个单位的通报文件应该不是什么机密,为什么不能外传?这不明摆着自己也知道是一份见不得阳光的文件,是他们自己先心虚罢了。
我说卫生局行政不作的理由有:
1.卫生部《关于加强克林霉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于200973日就已经发布,而县医院的朱宇星医生却讲他们只按照药典规定用药,卫生部的文件不能作为临床用药的依据。如果卫生局能及时将文件传达到医疗机构并做好了医疗人员的培训,怎么还会发生这样的伤害事故?
2.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抗菌药物规定临床使用管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我们的卫生局是如何进行考核、评审的?
3.发生医疗责任伤害事故,作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依法行政,开展调查取证。而他们却要求由被伤害人提交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
附注: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来源:法律教育网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位置:潜山县政府网 > 市民互动中心 > 县卫生局信箱 > 信件内容

 
信件查看   浏览 2 次
信件编号
2013010126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 信 人
余本江
写信时间
2013-1-10 23:06:39
信件主题
我是否该状告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信件内容
注: 为了减少篇幅,信件内容“略”
回复内容
本医患纠纷已经通过司法途径裁决,县医院已经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法律责任。
县卫生局信箱管理员    2013-1-11 8:36:09
信件已办结...
您已经对此次回复打分:  不满意
看看,他们不敢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大家如有兴趣,可到政府网站查看,信件编号:2013010126,密码43153246
发表于 2013-1-13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风、医德、何在?

前段时间出差从河南回来
温差大,感冒,扁桃体发炎。
在市立医院挂水一个星期,高烧不退。
除了核医学检查没做,其他常规检查全部做完了,医生无法给出准确答复,为何一直高烧不退。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再次打电话给卫生局人事监察股,追踪事情的进展。接电话的钱股长说他已经向领导作了汇报,但领导是什么意见还不清楚,可能领导太忙。我再次向其声明,不要指望对本事件采取拖的方式不了了之,医院的不痛不痒的处理并不能代替执业医师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该给予的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潜山论坛 ( 皖ICP备19002730号-1 )
法律顾问 涂有根 网站举报电话 0556-8281111 网站举报邮箱 124200840@qq.com

GMT+8, 2025-1-12 21:50 , Processed in 0.072203 second(s), 2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