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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离婚案件的不作为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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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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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eee 于 2012-5-19 13:11 编辑

网友们:
    请各位对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潜民一初字第01037号,一离婚案件中的不作为予以关注。
一)开庭程序严重违法

1、该案以普通程序审理,应由三人组成合议庭,2011年11月28日开庭时,合议庭成员只有2人出席,其中一人还担任庭审记录,合议庭一名成员、书记员缺席。
2、第一次休庭后,即未通知调解也未通知复庭(无传票传唤、也无电话通知),直接于2011年12月1日发出判决书,通知原告代理人领取。
二)事实认定不清
1、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出的三笔债务(欠信用社7.2万元、欠其朋友3万元、借高利贷1.5万元),因原告既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不予认可。但可笑的是,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居然将三笔债务(11.7万元)予以认定,在分割房产时被告因此予以多分,实属不公。
2、判决前审判人员通知原告方陪同对婚后所建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后查看时由被告方陪同(暗箱操作),在判决书中将该房屋认定为:源潭XX村委会XX组三间两层楼房一栋,与事实不符,该房屋实际为楼上楼下各三间,合计六间两层,判决书对此节事实含糊其辞。
3、庭审记录有误
A、庭审中被告亲口陈述,其个人经手所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但记录时遗漏了这句话,导致房屋判决不公。
B、庭审中阐明小店(系租赁房)由谁经营由谁负担债务,也漏记了这句话。
C、庭审笔录在开庭结束时,原、被告都签名了,但后来复印时,发现庭审笔录第三页缺少原告签名,页码编号也有涂改,让人不得不怀疑该页记录有被人篡改的嫌疑。
三)法律适用不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女方和婚生子都曾患过重病开大刀的,男方有婚外情、赌博行为,对财产应予少分或不分,但判决书将房屋六间的两层楼房(另有大小两个院子)仅东边一间判决归原告所有,余下五间、两个院子、厕所全部判决归被告所有,原告仅得其中1/6,l连进屋的路都无处走,连厕所都没有,一个人不会只吃不拉。
四)法庭对案件审理极不负责
就原告(女)提出的离婚理由是,被告徐某离家出走,失踪七个月,连第一次开庭都未到庭,原告起诉是受情形逼迫无奈之举。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缴纳600元公告费,仅只有A4纸三张作公告。法庭对男方过错行为应该十分清楚,不应该作出对弱势女子如此不公的判决。
五)判决书制作不规范
判决书署名合议成员:审判长、审判员、代理陪审员,听说过有代理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只是不知道这个代理陪审员是个什么角色。
    在此,拜请各位网友对潜山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为感。
                                                                                            原告:XX
民事判决书在附件中,恳请广大网友公平公正的看待,希望法律机关认真负责履行自己的义务,真正能做到依法执行原则,为人民服务。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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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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