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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供水,且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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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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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会上提请审议。
如果供水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且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日常生活中,结算水费时,常有用户发现水表计量有误差。针对这一情况,修改二稿指出,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发表于 2012-4-23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4-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2-4-2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4-23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4-23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4-24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被审议通过,将最大程度维护城镇(尤其是乡镇)用水消费者的利益。大家只需要保留充分的证据即可举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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